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102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细红,男,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细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