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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郭兵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4知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郭兵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郭兵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61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兵强,男,汉族,1964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勇,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兵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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