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161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兵强,男,汉族,1964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勇,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兵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现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