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渝0192执58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8号32-1#(0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Q33A8Q。
法定代表人:何运,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仁桂,女,199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巫山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仁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5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仁桂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侵害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的涉案标识并偿还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元、利息及受理费等。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仁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陈仁桂名下无工商登记、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
2、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陈仁桂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仁桂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4月26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4月26日,被执行人陈仁桂应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侵害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的涉案标识,被执行人陈仁桂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元、利息及受理费等。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92执5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