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陈永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鄂05知民初19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陈永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陈永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5知民初19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职务: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兵,住所地:住点军区,注册号:420504600018450。

经营者:陈永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刚,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