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初106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聪,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保烁熟食店,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洛城街道寒桥商业街全福元一店东侧沿街房。
经营者:朱彩霞,女,198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保烁熟食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以已与对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