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746号原告:深圳市莎鸥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敬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树刚,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城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楠,女,1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深圳市莎鸥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莎鸥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莎鸥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莎鸥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