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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724号之三
案件名称陈晓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晓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724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NutriciaInternationalB.V.),住所地荷兰王国史基浦机场1118BG史基浦大道105号(SchipholBoulevard105,1118BGSchiphol,TheKingdomoftheNetherlands)。

代表人:阿缇姆·谢罗夫(ArtemSerov),知识产权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旌元,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晓波,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哈氏乳业有限公司、福建神狮日化有限公司、李凯、陈晓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8)沪73民初724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李凯、陈晓波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晓波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纽迪西亚国际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晓波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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