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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皇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8601民初981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杭州皇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杭州皇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8601民初981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皇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红普路759号(汇禾禧福汇)5幢1-6层(东淘商务秘书托管DT17-0053)。

法定代表人:吴世泉。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科公司)与杭州皇润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皇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杭州皇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森科公司第88144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杭州皇润公司赔偿原告森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被告杭州皇润公司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00000元;

3、被告杭州皇润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森科公司是第88144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鼠标垫、定时器、计算器等,有效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止。

森科公司于2016年1月有偿授权深圳市叁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第8814487号注册商标生产、销售手机专用支架、移动电源、自拍杆、手机壳等3C数码产品,授权期限为30个月。

后森科公司与深圳市叁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续签授权使用合同。

森科公司发现,杭州皇润公司在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并在淘宝网店“数惠旗舰店”销售带有标识的手机支架,侵犯了原告第88144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年1月17日,森科公司委托律师向杭州皇润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杭州皇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森科经济损失,但杭州皇润公司拒绝下载侵权产品。

杭州皇润公司擅自销售带有森科公司的注册商标的产品,严重损害了森科公司的品牌信誉,给森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侵权纠纷。

原告系注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杭州市建德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本院自2016年7月1日起受理发生在杭州市江干区等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本院对涉外、涉港知识产权案件无管辖权,故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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