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5825号 原告: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大同路64号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501591X5。
法定代表人:庄友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水清,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宁涛,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96-197号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68402651W。
法定代表人:李俊生,总经理。
被告:厦门市黄金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96-197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37868963K。
法定代表人:江志杰,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誉海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市黄金堆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兴茂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缘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陈同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