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459号 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彬彬,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何春与被告郑彬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何春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