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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春与郑彬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民初1459号
案件名称何春与郑彬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春;郑彬彬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459号 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彬彬,女,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何春与被告郑彬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何春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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