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10677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地址: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西代尔服装店,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东路21号TCL云山工业区C栋601。
法定代表人刘雪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西代尔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