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433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龙田野丫头服装店,经营场所福清市龙田镇新市街48号。
经营者:王瑞珠,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龙田野丫头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