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联迅液压五金厂。
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新中心城区(石林社区)。
投资人:莫文明,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勒流港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伍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海,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文禧,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匠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沙路283号广东天健家居装饰广场(天健创意园)8栋1层120-1号。
法定代表人:许阳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艳,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肇庆市高要区联迅液压五金厂(以下简称联讯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匠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绅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联讯厂上诉称:原审法院未审理联讯厂关于本案起诉状上没有东泰公司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符合起诉立案条件的主张,构成漏审。
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主体不适格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故未予审理,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在肇庆市,应当由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东泰公司、匠绅公司未做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否符合起诉立案条件,以及本案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均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对象,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不构成漏审和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联讯厂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理 审判员 傅 蕾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廖继博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3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傅蕾、张晓阳 法官助理:廖继博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12日 涉案专利 “带阻尼器的家具铰链”发明专利(ZL20121003××××.2)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程序审理对象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联迅液压五金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匠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肇庆市高要区联迅液压五金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 法律问题 本案是否符合起诉立案条件,以及本案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是否是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对象?
裁判观点 本案是否符合起诉立案条件,以及本案原告是否适格的问题,均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对象。
注:本摘要并非裁判文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