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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城阳区优乐尚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14执271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城阳区优乐尚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城阳区优乐尚客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27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组织机构代码60721255-2。

法定代表人何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城阳区优乐尚客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杏杭社区,注册号370214601909471。

经营者田翠红,女,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优乐尚客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4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8日移送本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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