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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6民初1300号
案件名称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6民初1300号原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东院。

法定代表人:陈奋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东附楼瑞尔威酒店8层。

法定代表人:范元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萍,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公司)与被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国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中国铁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被告中铁国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铁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第4002282号商标及字号相近似的文字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更改企业名称;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及办公场所上使用与原告第4002282号商标及字号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文字及域名“www.crccjt.com”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有关于原告的图片、文章,停止实施容易使公众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新浪网首页上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其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影响;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5000元;

6.判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4002282号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于2004年4月7日申请,于2013年12月14日注册,核定商品“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工程进度查核,铺沥青,建筑设备出租,建筑,水下建筑,拆除建筑物,仓库建筑和修理,建筑物焊接,防湿业务(建筑物),高炉的安装与修理,工厂建设,建筑物隔热隔音,砖石建筑,码头防浪堤建筑,管道铺设和维护,用浮石磨光,装设铅管,港湾建设,建防护堤,搭脚手架,砌砖,铺路,道路铺设,铺沙子,水下修复,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采矿,采石,钻井”等。

原告“”商标为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核心商标,经原告的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已在建筑行业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告未经授权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国建”,从事建筑施工相关服务,误导公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突出使用“”标识,“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文字,宣传其所从事的建筑施工服务,误导公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被告的此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使用域名www.crccjt.com,其中jt是集团的首字母缩写,该域名的显著识别部分为crcc,与原告商标中的英文部分完全一致,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此种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http://www.crccjt.com/)发布多篇有关于原告的文章,使用了原告官方网站上的办公大楼图片,故意使相关公众误认被告为原告集团下属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被告实施的此种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被告因其侵权行为获取了巨额利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中铁国建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原告起诉中涉及域名侵权的内容不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应予以驳回。

二、被告的企业名称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被告有权予以使用。

三、被告的中铁国建图文标识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注册登记,被告在自己官方网站上使用该标识是自身权利的正当行使,不构成侵权和误导。

四、被告网站转载发布的多篇与原告相关的文章,不构成误认和不正当竞争。

综上,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不成立,主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以及被告因此获取巨额利益不成立,依法应驳回原告的所有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国铁建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隧道、桥梁、水利电力、邮电、矿山、林木、市政、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及工程总承包;

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工程承包;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包;

工程建设管理;

工业设备制造和安装;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汽车、黑色金属、木材、水泥、燃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钢筋混凝土制品及铁路专线器材的批发与销售;

仓储;

机械设备和建筑安装设备的租赁;

建筑装修装饰;

进出口业务;

与以上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中国铁建公司出资设立了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至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第4002282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中国铁建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

建筑信息;

工程进度查核;

建筑;

水下建筑;

拆除建筑物;

砖石建筑;

码头防浪堤建筑;

管道铺设和维护;

港湾建设;

铺路;

道路铺设;

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

采矿;

钻井;

室内装潢修理;

室内装潢”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3日止。

中铁国建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设计;

城市园林绿化;

物业管理;

工程技术咨询”等,成立时企业名称为“中铁国建工程有限公司”,后将企业名称变更为中铁国建公司。

中铁国建公司出资设立或其关联企业包括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四至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

第14880898号“”注册商标,注册人为中铁国建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2类,包括“质量检测;

地质勘测;

建筑学;

建筑学咨询;

建筑制图;

室内装饰设计;

建设项目的开发(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25年10月27日止。

2018年10月9日,中国铁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共同来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116-2,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从标有“A座1写字楼”字样的大门进入该建筑物,乘坐电梯来到7层,并对上述建筑物的外观、一楼左侧墙面、正对电梯的墙面分别进行拍照,其中正对电梯的墙面上悬挂牌匾上显示有“”标识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文字。

北京市首佳公证处为前述保全证据过程出具(2018)京首佳内民证字第05047号公证书,中国铁建公司为上述公证支付公证费4000元。

中铁国建公司认可公证书中显示地址系其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公证书中显示的牌匾上使用的标识系其使用。

2018年10月24日,中国铁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打开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网址“www.crccjt.com”,进入对应页面,依次点击“集团概况”、“集团动态”、“新华网-中国高原地区最长告诉公路隧道贯通”、“巴西高速铁路规划与建设官员研修班一行到访国际集团”、“电气化公司太兴项目顺利开通”、“集团公司荣邀参展第四届中国-亚欧博览会”、“工程业绩”、“铁路”、“桥梁”、“公路”、“隧道”、“地铁市政”、“机场码头”、“联系我们”链接,并对上述页面截屏保存并打印。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前述保全证据过程出具(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209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31209号公证书),中国铁建公司为上述公证支付公证费1000元。

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中,显示域名为crccjt.com的页面左上角均有“”标识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文字,其中“”标识居左,上半部分为蓝色经纬线勾勒出的地球图案,正中印有红色CRRB字母,C字母延长的笔画上排列其他字母,且上述字母整体以左宽右窄的方式呈现,字母结构中圆形弧度部分均以方形笔画进行表现,标识下半部分为黑色“中铁国建”文字;

“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文字居右,字体较大,下方有对应英文字母。

根据第31209号公证书所附打印件显示,网址为www.crccjt.com的页面首页中“集团简介”部分显示有“中铁国建公司,是国内一家大型的施工单位,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桥梁、涵洞、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内多项专业资质,资格。

”等内容,配图使用了一张内容为灰色高层建筑物的图片,在“集团概况”链接显示页面中,亦有上述文字内容。

涉案网站首页、页面左侧的“联系我们”版块以及“联系我们”链接中,显示有“中国铁建工程集团”文字。

涉案网页中链接为“新华网-中国高原地区最长告诉公路隧道贯通”、“巴西高速铁路规划与建设官员研修班一行到访国际集团”、“电气化公司太兴项目顺利开通”、“集团公司荣邀参展第四届中国-亚欧博览会”的页面中,显示的均为中国铁建公司相关新闻报道,内容包括“经过中国铁建十四局集团等建设单位31个月的艰苦奋战……”、“巴西高速铁路规划与建设官员研修班罗伯特·迪亚斯大卫先生一行在商务部培训中心援外培训处李宗洋的陪同下到访中国铁建”、“由中铁十二局集团电气化城建的太兴铁路四电工程……”、“中国铁建公司率旗下铁建重工、昆明中铁……”等。

涉案网站中“工程业绩”、“铁路”、“桥梁”、“公路”、“隧道”、“地铁市政”、“机场码头”、“联系我们”链接显示页面均为具体工程图片。

案件审理中,中国铁建公司出具其官方网站首页及企业简介页面打印件,在企业简介中“中国铁建公司概况”部分使用了一张内容为灰色高层建筑物的图片,该图片与第31209号公证书中显示的网址为www.crccjt.com的页面首页中“集团简介”部分使用的配图一致。

原告中国铁建公司认为,被告中铁国建公司同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商标侵权的行为。

其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为:第一,被告于2014年5月21日注册了“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在官方网站上使用“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国建工程集团”、“中铁国建”文字,在办公场所使用“中铁国建”、“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文字;

第二,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集团简介”部分使用了原告官方网站上的办公大楼图片,并发布多篇有关于原告及其下属企业的文章,故意使相关公众误认被告为原告下属企业。

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现在:第一,被告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突出使用标识“”;

第二,被告使用域名“crccjt.com”,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

中铁国建公司认可网址为www.crccjt.com的网站系其经营,但主张其在网站中使用“”标识、“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国建工程集团”、“中铁国建”文字,在办公场所使用“中铁国建”、“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文字系其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标识及企业名称。

中铁国建公司认可涉案网站中“集团简介”部分使用了与原告官方网站上显示的办公大楼图片一致的图片。

中铁国建公司认可涉案网站中链接为“新华网-中国高原地区最长告诉公路隧道贯通”、“巴西高速铁路规划与建设官员研修班一行到访国际集团”、“电气化公司太兴项目顺利开通”、“集团公司荣邀参展第四届中国-亚欧博览会”的页面中,显示的均为中国铁建公司相关新闻报道,上述链接内容均与中铁国建公司无关,系其对行业相关新闻事件的转载;

涉案网站中“工程业绩”、“铁路”、“桥梁”、“公路”、“隧道”、“地铁市政”、“机场码头”、“联系我们”链接显示的工程照片内容均与中铁国建公司无关。

庭审中,中铁国建公司称其之所以使用“CRRB”字母来注册商标,是取中国china、道路road、铁路railway、桥梁bridge四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组合而成,代表其是一个从事道路、铁路、桥梁设计建筑的中国企业。

此外,中铁国建公司称其因建设施工资质还没有办理下来,因此目前还没有承接具体的建设施工项目,其在官方网站中“集团简介”部分称其为“国内一家大型的施工单位”等相关内容,系为了表明公司成立时的发展方向。

2014年6月18日,中铁国建公司在第37类上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使用商品或服务类别包括“建筑咨询;

建筑;

工厂建造;

港口建造;

商品房建造;

拆除建筑物;

室内装潢”等,申请号为14880898,后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庭审中,中国铁建公司出具原告官方网站下载的原告公司视觉识别系统规范手册打印件,证明原告商标的创意来源、实际使用的标准、规范。

该手册中“企业标志”部分对“”标识的释义包括:“本标志由蓝色的地球背景、红色的中国铁建公司的英文缩写及黑色的公司中文缩写三部分组成,三部分缺一不可”、“蓝色的经纬线交织成的地球背景,表明了公司的战略定位为全球知名企业”、“本标志的视觉中心是红色的中国铁建公司英文缩写。

这里将‘CRCC’艺术设计为一列高速列车形状”、“标志主色调为蓝、红、黑三色”等内容,手册中对于标志规范、企业标准字、标志与企业全称组合等进行了规定。

中国铁建公司出具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项目列表、实际使用商标的照片,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实际使用商标的照片,以及有关原告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的媒体报道打印件,欲证明原告及集团内公司多年来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服装、施工设备、办公场所、活动现场等上大量持续使用“”商标。

中国铁建公司出具百度百科关于原告公司情况的介绍打印件,欲证明原告连续多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全球225家最大承包商”、“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品牌价值研究院》中国品牌500强,是中国乃至全球最具实力、最具规模的特大型综合建设集团之一。

中国铁建公司出具其官方网站上2008-2014年度社会责任报告部分内容打印件,欲证明:1.原告是国资委管理的大型建筑企业,公司前身是人民解放军铁道兵,2008年分别在上交所、港交所上市,至2014年,公司经营范围遍及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及全球78个国家或地区。

2.原告下属管理的二级机构有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实力雄厚的建筑公司。

3.自2008-2014年,每年均有众多原告集团内公司承建或参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荣誉。

4.原告连续多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全球225家最大承包商”、“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品牌价值研究院》中国品牌500强,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中国铁建公司出具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上下载打印的原告2008-2014年度年报摘要部分内容,欲证明原告2008-2014年的营业收入、利润情况,证明原告经营规模庞大、业绩优秀,在建筑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地位和知名度。

中国铁建公司出具原告集团内公司取得的部分荣誉证书、关于原告所获荣誉的部分媒体报道打印件,欲证明原告集团内公司获得了大量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全国建筑业先进企业、全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优秀企业、全国质量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在建筑施工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

中国铁建公司出具关于原告行业排名的部分媒体报道打印件,欲证明2008-2014年,原告连续多年位列世界500强,2006-2014年,连续多年位列ENR全球最大国际承包商,2009-2014年,连续多年位列中国企业500强。

中铁国建公司对中国铁建公司出具的上述知名度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认为与案件争议焦点无关。

另,中国铁建公司出具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为10万元,欲证明其支付的律师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中国铁建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公证书、发票、网页打印件、情况说明、项目列表、照片打印件、商标状态信息查询打印件,被告中铁国建公司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核准告知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有以下争议焦点:一、中铁国建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中国铁建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中铁国建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中铁国建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中铁国建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中国铁建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中国铁建公司作为第400228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对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针对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中铁国建公司其网站上使用“”标识,与中国铁建公司第4002282号“”注册商标相比,二者上半部分均为蓝色经纬线勾勒出的地球图案,正中均印有红色字母,且字母整体以左宽右窄的方式呈现,均在C字母延长的笔画上排列其他字母,且上述字母结构中圆形弧度部分均以方形笔画进行表现;

下半部分均为黑色文字,“中铁国建”文字与“中国铁建”文字相比,仅存在文字排列顺序的区别。

综合考虑中国铁建公司第4002282号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当上述两个标识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时,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中国铁建公司第400228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

建筑信息;

工程进度查核;

建筑;

水下建筑;

拆除建筑物;

砖石建筑;

码头防浪堤建筑;

管道铺设和维护;

港湾建设;

铺路;

道路铺设;

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

采矿;

钻井;

室内装潢修理;

室内装潢”等;

中铁国建公司第1488089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42类,包括“质量检测;

地质勘测;

建筑学;

建筑学咨询;

建筑制图;

室内装饰设计;

建设项目的开发(截止)”。

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第37类服务为房屋建筑;

修理;

安装服务,主要包括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所提供的服务,以及由个人或组织为修复建筑物或保持原样而不改变其物理或化学特征的服务。

第42类服务为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

工业分析与研究;

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主要包括由人,个人或集体,提供的涉及复杂领域活动的理论和实践服务;

这些服务由诸如化学家、物理学家、工程师、计算机程序员等专业人员提供。

由此可见,第37类服务主要为建筑、修理、安装方面的服务,侧重于具体的建筑施工及相关的附属服务。

而第42类服务主要为研究、设计、开发方面的服务,侧重于科学研究、图纸设计、软件开发等智力成果的转化。

本案中,第31209号公证书显示,中铁国建公司在页面首页中“集团简介”部分、“集团概况”中均显示有“中铁国建公司,是国内一家大型的施工单位,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桥梁、涵洞、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同时具备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内多项专业资质,资格。

”等内容,并在涉案网站中“工程业绩”、“铁路”、“桥梁”、“公路”、“隧道”、“地铁市政”、“机场码头”、“联系我们”链接显示页面使用了多张工程图片。

从涉案网站中显示的内容来看,中铁国建公司系主要从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桥梁、涵洞、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单位,而非主要从事质量检测、地质勘测、建筑学咨询、制图的设计咨询单位。

结合中铁国建公司在庭审中对其企业发展方向的陈述及其在第37类上申请注册“”被驳回的相关事实,可以认定中铁国建公司在涉案网站上对“”标识的使用超出了其商标核准注册的第42类服务项目范围,系在第37类服务项目上对“”标识的商标使用行为。

中铁国建公司在第37类服务项目上使用与中国铁建公司第4002282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侵害了中国铁建公司第40022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中铁国建公司应在与中国铁建公司涉案第400228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停止在涉案网站中使用“”标识。

中铁国建公司关于其在网站上使用“”标识系对其合法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的相关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中铁国建公司作为第1488089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对上述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将商标用于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本案中,中铁国建公司在其办公场所使用“”标识,客观上起到了表明其服务来源的作用,该使用方式未明确显示出其超出了第1488089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且在中国铁建公司无证据证明中铁国建公司超出了其第1488089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的情况下,中国铁建公司关于中铁国建公司在办公场所使用“”标识侵害了其第40022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国铁建公司有关中铁国建公司涉案域名侵权的诉讼请求,未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

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中铁国建公司经营的网站域名为“www.crccjt.com”,该域名由“crcc”和“jt”组成,其中“jt”无明确的、具有显著识别性的含义,该域名主要识别部分为“crcc”,与中国铁建公司第4002282号“”注册商标中的英文认读部分“CRCC”呼叫一致,仅存在字母大小写的区别,结合网页中相关内容,在作为域名使用时,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对中国铁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因此,中铁国建公司应停止使用侵害中国铁建公司第40022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涉案域名。

二、中铁国建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中国铁建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隧道、桥梁、水利电力、邮电、矿山、林木、市政、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勘察、设计、技术咨询及工程总承包;

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工程承包;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包;

工程建设管理;

工业设备制造和安装;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汽车、黑色金属、木材、水泥、燃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电产品、钢筋混凝土制品及铁路专线器材的批发与销售;

仓储;

机械设备和建筑安装设备的租赁;

建筑装修装饰;

进出口业务;

与以上业务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中铁国建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劳务分包;

工程勘察设计;

城市园林绿化;

物业管理;

工程技术咨询”等内容,通过其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对其自身的介绍及宣传等内容可以看出,中铁国建公司与中国铁建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的施工承包等内容,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

在经营活动中,双方均应依法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

在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中国铁建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5日,并在第37类上注册了第4002282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

建筑信息;

工程进度查核;

建筑;

水下建筑;

拆除建筑物;

砖石建筑;

码头防浪堤建筑;

管道铺设和维护;

港湾建设;

铺路;

道路铺设;

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

采矿;

钻井;

室内装潢修理;

室内装潢”等。

经过中国铁建公司的多年使用、宣传和维护,中国铁建公司及其第4002282号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中国铁建”文字作为第4002282号商标中主要文字识别部分以及中国铁建公司的字号,已经与中国铁建公司的商品及服务形成一定对应关系,成为区分中国铁建公司与其他同行业市场主体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主要识别性商业标识。

中铁国建公司的注册时间为2014年5月21日,晚于中国铁建公司成立时间及中国铁建公司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而“中铁国建”文字与“中国铁建”文字相比,仅存在中间两个文字排列顺序的差别,在呼叫及认读上较为近似。

此外,中铁国建公司在涉案网站上转载的“新华网-中国高原地区最长告诉公路隧道贯通”、“巴西高速铁路规划与建设官员研修班一行到访国际集团”、“电气化公司太兴项目顺利开通”、“集团公司荣邀参展第四届中国-亚欧博览会”文章均为报道中国铁建公司的相关文章,上述文章与中铁国建公司无关,中铁国建公司具有明显混淆其与中国铁建公司关系的故意,故意攀附中国铁建公司的知名度。

综上,中铁国建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将“中铁国建”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在涉案网站中宣称其从事施工承包业务并在涉案网站中转载中国铁建公司相关报道,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中国铁建公司与中铁国建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中铁国建公司应在从事与中国铁建公司涉案第400228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停止使用含有“中铁国建”文字的企业名称,删除涉案网站上转载的“新华网-中国高原地区最长告诉公路隧道贯通”、“巴西高速铁路规划与建设官员研修班一行到访国际集团”、“电气化公司太兴项目顺利开通”、“集团公司荣邀参展第四届中国-亚欧博览会”文章。

中国铁建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原告第4002282号商标及字号相近似的文字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更改企业名称”,但其在庭审中明确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上述诉讼请求在具体内容上有所重复,根据本案争议范围,判决中铁国建公司在从事与中国铁建公司涉案第400228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停止使用含有“中铁国建”文字的企业名称即可实现上述诉讼请求。

中铁国建公司在涉案网站上“集团简介”部分使用了中国铁建公司官方网站上的中国铁建公司的办公大楼图片,具有明显攀附中国铁建公司知名度的故意,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中国铁建公司具有关联关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中铁国建公司的责任承担方式中铁国建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中国铁建公司对第4002282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中国铁建公司要求中铁国建公司在《人民日报》、新浪网首页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中国铁建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中铁国建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特别是未举证证明中铁国建公司具体的建筑施工项目,故中国铁建公司主张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

本院将综合考虑以下几点:第一,中国铁建公司涉案第4002282号商标及“中国铁建”字号知名度较高,中铁国建公司作为同样从事施工工程业务的单位,应当知晓中国铁建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字号;

第二,中铁国建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1日,自成立之初即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铁国建”文字,使用时间较长;

第三,中铁国建公司具有明显混淆其与中国铁建公司关系的故意,故意攀附中国铁建公司的知名度的情形;

第四,中铁国建公司出资设立或其关联企业包括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国建工程集团第四至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故中铁国建公司的经营规模及建筑行业的相关行业特点应纳入考量。

综上,本院将酌情予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中国铁建公司主张的律师费10万元、公证费5000元有均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从事与原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涉案第400228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停止使用含有“中铁国建”文字的企业名称;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停止涉案侵害原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第40022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网站上关于原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文章;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人民日报》、新浪网首页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

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公证费5000元;

七、驳回原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40元,由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40元(已交纳),由中铁国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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