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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2民初8262号
案件名称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8262号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食品工业园康盛路36号D座16卡。

法定代表人:黄四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欧家居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电器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帝欧家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被告帝王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帝欧家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帝王电器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帝王”字样产品的行为,停止以“帝王”名义宣传;

2.帝王电器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帝王”字样;

3.帝王电器公司赔偿帝欧家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事实和理由:帝欧家居公司是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核准使用在第11类的澡盆、浴室装置、淋浴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坐便器、小便池(卫生设施)、马桶座圈、沐浴用设备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08年7月7日续展至2028年7月6日。

2012年4月27日,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帝欧家居公司于1994年在四川省简阳市成立,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高品质卫浴及配套产品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卫浴集团,是国内颇具影响力的亚克力洁具制造商,是中国卫浴十大品牌之一,同时也是中国最早一批的知名卫浴品牌。

在20多年发展历程中,原告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卫浴十大品牌”、“极具影响力品牌”、“宝岛台湾设计大奖”、“最佳服务创新奖”等多项殊荣。

“帝王”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帝王电器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09日,在企业名称上使用带有“帝王”的字样,并且销售带有“帝王”商标的产品,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经严重侵犯了帝欧家居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为维护帝欧家居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帝王电器公司辩称,1.其在燃气灶产品上使用带有“帝王”字号的标识,是基于案外人的合法许可,系善意、合理使用,企业名称也是基于工商行政部门的批准,属于合法善意使用;

2.其使用的标识与帝欧家居公司的权利商标不相同、不近似,商品不类似,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3.帝欧家居公司主张的金额无事实依据;

4.帝欧家居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是本案权利商标的权利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四川帝王洁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王洁具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14日,属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注册资本385425276元,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卫浴产品、水暖材料、建材、纸箱加工与制造、洁具产品的安装、维修及售后服务、家具、橱柜等,2018年5月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帝欧家居公司。

帝王电器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9日,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家用灶具、抽油烟机、水槽、卫浴设备等,2016年7月6日前企业名称为中山市皇标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强后变更为黄四清。

帝王洁具公司是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澡盆;

浴室装置;

淋浴器;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坐便器;

小便池(卫生设施);

马桶座圈;

沐浴用设备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08年7月7日续展至2028年7月6日。

2012年4月27日,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在第11类坐便器、小便池、浴室装置上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帝王洁具公司获得荣誉如下:2017年、2018年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

2017年全国质量信用先进企业;

2017年亚克力卫生洁具系列产品被列入《2017年省级名优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四川省)》、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2018年获全国卫浴行业质量领军企业、全国质量诚信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团体会员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2019)川国公证字第2340号公证书记载:2018年8月30日,正尚律和(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帝欧家居公司的委托,指派余志文向该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年12月6日,在公证员朱某、工作人员杨松、张邓军的监督下,余志文来到四川省龙马潭区xxx路xx大道x段xx号标有“帝王生活电器”字样的商铺,购买燃气灶1台,取得送货单1张,公证人员对店铺内外景拍摄。

上述行为结束,公证员对购买的产品进行拍照并封存。

经庭审查验,上述公证购买的物品封存状态完好,公证处封条及印鉴完整。

现场开启,包装箱上标注“帝王生活电器”及帝王电器公司的企业名称、地址、网址××、电话、传真,加贴售后服务标签和产品防伪标签。

打开包装箱后,内有燃气灶具一台、使用说明书一本、合格证标签一个。

燃气灶面板标注“帝王生活电器”字样,并贴有售后有保障标签和能效标识,能效标识标注生产者为九牧生活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燃气灶侧面贴有产品信息标签,生产日期为2018.6.16及被告企业名称。

使用说明书封面封底标注“图案+帝王生活电器”,封底标注被告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客服QQ信息。

产品合格证标注“图案+帝王生活电器”。

扫描实物上的二维码,进入帝王生活电器二维码产品服务平台,再进入企业官网,帝王电器公司微官网,有燃气灶具、净水器、燃气热水器、消毒柜、吸油烟机、电热水器、集成环保灶、智能水槽洗碗机、速热恒温等产品100多个型号。

其中展示的DWRO-560超滤机、DW-200燃气灶宣传页面标注“帝王生活电器”另查明,第14040178号“帝王生活”商标注册人为葛静,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淋浴热水器、燃气炉、电炊具、电水壶、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电暖器、风扇、饮水机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1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7日,2017年3月20日转让给杨永强,该商标目前已被撤销,杨永强于2019年3月25日申请撤销复审。

第8451757号皇冠图形商标注册人为葛在良,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热水器、燃气炉、电炊具、卫生器械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碗柜、小型取暖器、饮水机、照明器械及装置等商品上,2013年10月27日转让给杨永强。

2016年10月1日,杨永强许可帝王电器公司使用上述两个商标至2024年10月1日、2021年7月1日。

双方未能就帝欧家居公司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损失及帝王电器公司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

帝欧家居公司主张其合理开支包括公证费1750元、购买侵权物证600元、律师费20000元、调查费及差旅费2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公证取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所购产品亦由公证机构封存后交由帝欧家居公司保管,且公证书已拍照留存送货单复印件,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公证书及公证购得产品的证明效力。

帝王电器公司仅以查验中没有送货单为由否认公证效力,不予采信。

帝欧家居公司已举证其系帝王洁具公司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两者为同一实体,有权就第4753042号“帝王”商标主张权利,帝王电器公司对此的异议,本院也不予支持。

涉案燃气灶,包装箱、面板、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标注“帝王生活电器”字样,均属于商标性使用,显著部分“帝王”与帝欧家居公司第4753042号“帝王”注册商标相同,整体构成近似。

但燃气灶与第4753042号“帝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不能认定两者构成类似商品,且本院也没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管辖权;

同时,第14040178号“帝王生活”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燃气炉,该商标于2019年3月左右才被撤销,杨永强提出撤销复审申请被受理,商标撤销决定并未生效,公证取证时帝王电器公司对“帝王生活”的使用属于合法使用,不能认为侵犯帝欧家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帝欧家居公司主张帝王电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帝欧家居公司的前身帝王洁具公司最早于1994年成立,在坐便器、小便池、浴室装置产品上持续使用“帝王”商标及字号,其企业亦获得了诸多荣誉,“帝王”商标在2012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帝王”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其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帝王电器公司与帝欧家居公司的经营范围部分重合,相互具有竞争关系,其将企业名称中字号由“皇标”变更为“帝王”,具有攀附他人商标、企业名称的明显恶意,已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构成对帝欧家居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帝欧家居公司主张帝王电器公司停止使用“帝王”字号作为企业名称,本院予以支持。

双方没有对帝欧家居公司因侵权导致的损失及帝王电器公司的获利进行举证,本院考虑下列因素:1.权利商标及企业知名度较高;

2.帝王电器公司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较大;

3.帝王电器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规模相对较大;

4.合理开支中的律师费虽无单据但有律师代理并出庭,结合公证费、购买侵权物证费用等,确定帝王电器公司赔偿帝欧家居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8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帝王”文字的企业名称;

二、被告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80000元;

三、驳回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50元,被告中山市帝王科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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