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36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顺商阁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下围园新村八巷5号二单元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2B。
经营者周昭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顺商阁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