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中昊罡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002民初4875号
案件名称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中昊罡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中昊罡(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斌;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4875号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卢小青,董事长。

被告:江中昊罡(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斌。

被告:吴斌,男,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泥亭被告: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泥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中昊罡(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吴斌、威海紫光科技园有限公司、威海紫光金奥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