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1行终6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钢坚,男,汉族,1990年5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代理人鲁秦,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
法定代表人徐文明,局长。
上诉人林钢坚因商标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行初1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钢坚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钢坚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钢坚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