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4527号 罪犯施能肃,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三分监区。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7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能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7月12日交付福建省仓山监狱执行。
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以(2017)闽01刑更567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
(现刑期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6日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鼓山地区检察院检察人员徐进、林明,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指派民警周孙冬、胡志勇出庭履行职务。
罪犯施能肃到庭参加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施能肃在福建省仓山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截止2019年4月,考核期内获得表扬4个。
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施能肃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施能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因该犯尚有巨额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
检察机关关于对罪犯施能肃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施能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