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366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应旭,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梦平,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繁昌县嘉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金峨南路鑫盛农贸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942754146。
法定代表人:高文招。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繁昌县嘉联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以与被告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