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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陈建国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940号
案件名称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陈建国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狮市陈建国服装商行;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民初940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陈建国服装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港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1MA31M7TH6J。

经营者:陈建国,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柒牌公司)与被告石狮市陈建国服装商行(以下简称陈建国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柒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亨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国商行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柒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建国商行停止侵害柒牌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判令陈建国商行赔偿柒牌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0元;

3.判令陈建国商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柒牌公司系第1509243号、第1283610号、第12212099号、第18053881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其中,第1509243号、第1283610号为驰名商标。

二、近期,柒牌公司发现陈建国商行未经许可,在taobao.com开设网店(掌柜ID:小鱼儿男装店),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柒牌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柒牌公司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陈建国商行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陈建国商行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本院依法对柒牌公司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并分析认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柒牌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证明其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享有商标权权的情况、陈建国商行存在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等事实,故本院对柒牌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1年1月21日,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50924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裤子,服装,T恤衫,童装,衬衫,风衣,鞋,帽子(头戴),领带,皮带(服饰用),针织服装,羽绒服装,足球鞋,睡衣裤,袜。

2002年6月13日,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1月20日。

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柒牌公司。

1999年6月14日,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2836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衬衫,服装,皮衣(服装),套服,针织服装等等。

2002年6月13日,经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后经续展至2019年6月13日。

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柒牌公司。

2014年8月14日,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22120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

帽子等等。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

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柒牌公司。

2016年11月21日,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805388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套装、裤子、制服等等。

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0日。

2017年10月27日,经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柒牌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曾在商评(2010)第02096号第3929855号图形商标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图形商标在服装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9日,柒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夏怡、孔亮在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公证处计算机在淘宝网上名为“小鱼儿男装店”的网店上购买了男装T恤4件,总价为564元。

购买商品寄送地址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街道太原××路××小区孔先生。

2019年3月28日,孔亮在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现场签收并打开了该快件(申通快递单号为:775135864926772),快件内有男装T恤4件,公证员对快件外观及快件内物品进行拍照。

2019年4月23日河南省洛阳市九鼎公证处根据前述购买过程,出具了(2019)豫洛鼎证内经字第109号公证书。

经庭审比对,该四件衣服对应的商品链接的标题中均使用了“柒牌”字样,商品详情页中均使用了“”“”等标识,而对应的服装上亦有柒牌公司的相应标识。

本院认为,柒牌公司依法享有第1509243号、第1283610号、第122120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陈建国商行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为服装,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中的“服装”构成同类商品。

陈建国商行在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标题及商品详情页面中使用与“柒牌”“”“”等字样及标识,与上述对应注册商标标识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而陈建国商行实际销售的商品并非柒牌公司生产或许可他人生产的商品,导致消费者实际发生混淆,构成侵害柒牌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柒牌公司还主张陈建国商行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该行为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足以规制,而无需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张保护,对柒牌公司关于陈建国商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的数额,因柒牌公司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情况,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应当适用法定赔偿予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考虑到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陈建国商行开设的网店销量不高,侵权范围相对有限,本院酌定陈建国商行赔偿柒牌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合计20,000元。

陈建国商行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石狮市陈建国服装商行立即停止侵害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509243号、第1283610号、第12212099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石狮市陈建国服装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0元,由石狮市陈建国服装商行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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