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969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利飞居佳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A-1(1)门。
经营者睢利飞。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利飞居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