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91民初944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兆广木器五金商店,住,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富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J7F。
经营者:张兆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兆广木器五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兆广木器五金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兆广木器五金商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