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知民初10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娜娜,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愿峰,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苏果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凌云路南段武警医院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2MA40R1L40B。
经营者:李晓婉,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苏果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以双方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