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富泰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03民初6510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富泰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富泰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03民初6510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环XX路XX段XX号。

经营者:王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