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4955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郫县好再来酒水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成都市沙西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粮油区****。
经营者:刁德宽。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敏,刁德宽妻子。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郫县好再来酒水经营部(以下简称好再来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好再来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71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