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844号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衣品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div>法定代表人:魏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阴海一家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顾山镇北国海兴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许庆华,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李科峰,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闫春德,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南京衣品汇服饰有限公司、江阴海一家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利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