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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郫都区万客隆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5782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郫都区万客隆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郫都区万客隆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5782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万客隆副食店,住,住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学府社区学院街**/div> 经营者:郑和有。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郫都区万客隆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在法定缴费期间内自愿申请撤诉,该费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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