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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品缘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24民初505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郫都区品缘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郫都区品缘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24民初505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渝寒,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郫都区品缘副食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一环路东北段**。

经营者:黄贵如。

本院受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郫都区品缘副食店(以下简称品缘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品缘副食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801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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