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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超、杜朵朵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304执788号二十二
案件名称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孙超、杜朵朵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孙超;杜朵朵;孙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304执788号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7(1-1)。

法定代表人:宁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慧、李浩淼,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孙超,男,汉族,1978年2月22日出生,农民,住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杜朵朵,女,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孙飞,男,汉族,1952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蚌埠市淮上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超、杜朵朵、孙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孙超、杜朵朵、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孙超、杜朵朵、孙飞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还款及报告财产令要求申报财产,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孙超、杜朵朵、孙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孙超、杜朵朵、孙飞财产情况做出如下查控措施:分别于2019年4月9日、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6月27日、2019年7月22日、2019年8月14日对被执行人孙超、杜朵朵、孙飞名下财产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部分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已予以执行;

通过线下传统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孙超、杜朵朵、孙飞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于2019年9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约谈,其认可上述事实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孙超、杜朵朵、孙飞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询的财产已予以执行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超、杜朵朵、孙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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