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2知民初14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炎陵县李李商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霍家圩。
经营者:张根红,女,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炎陵县。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炎陵县李李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阳桂凤审 判 员 赵庆华人民陪审员 唐力农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梦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