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1809号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鑫茂便利店,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康路**金山碧水**摘仙苑**楼**01店面。
经营者:张浩堃,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鑫茂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