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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浩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8刑更2179号
案件名称晏浩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晏浩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刑更2179号罪犯晏浩,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清远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粤0306刑初5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浩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23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清远监狱于2019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清远监狱认为,罪犯晏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晏浩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晏浩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分219分。

罪犯晏浩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晏浩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晏浩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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