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民初70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玲玲,女,198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玲玲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