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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坪山区薡御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10708号
案件名称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坪山区薡御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区薡御贡茶奶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0708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薡御贡茶奶茶店,,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坪环社区东晟时代花园裙楼******经营者:黄家广,男,汉族,1989年03月05日生。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坪山区薡御贡茶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是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标识经过长期广泛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及显著性。

被告未经授权在外卖平台宣传网页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严重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侵犯原告的商标权获取巨额收益,也给原告带来巨大的损失。

综上,原告据此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网页上使用与原告相同的第9310542号注册商标标识;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律师费5000元,以上合计35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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