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94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君起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子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慈益家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周均益,男,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君起家具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慈益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君起家具厂于2019年4月3日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赔偿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同年6月26日,佛山市南海君起家具厂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佛山市南海君起家具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君起家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佛山市南海君起家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