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初669号 原告:严永强,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城厢区美博卫浴店,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平宁路119号。
经营者:沈琳琳。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莆田市城厢区美博卫浴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严永强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永强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严永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