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6知民初211号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小吴炸鸡快餐店,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中心中路**v>经营者:吴彦涛。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清苑区小吴炸鸡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