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371号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华容,广东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柱。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蕉英,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柱、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部分撤诉申请。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部分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人民陪审员 熊 文 涛人民陪审员 李 文 霞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