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753号 原告:钟定彪,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三永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2,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四居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东如、吴枚燕,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学东信纸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J,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市场**商位。
经营者:黄旻。
原告钟定彪诉被告晋江市三永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学东信纸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定彪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合理费用)”,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9年8月13日,原告钟定彪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钟定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定彪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定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