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580号原告:李华刚,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告:深圳惠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村麒麟路**第三工业区****208。
法定代表人:徐显定,总经理。
原告李华刚与被告深圳惠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4××××.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刚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