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李华刚与深圳惠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3580号
案件名称李华刚与深圳惠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华刚;深圳惠顺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580号原告:李华刚,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告:深圳惠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村麒麟路**第三工业区****208。

法定代表人:徐显定,总经理。

原告李华刚与被告深圳惠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4××××.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刚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