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0236号 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
法定代表人:钟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明星五金商行,工商登记注册号码:320581600363915,经营,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建筑装饰材料市场******div> 负责人:陈仁伯,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系常熟市虞山镇明星五金商行工商登记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明星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明星五金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明星五金商行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明星五金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8元,由原告上海中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