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15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大康社区山子下路**东海科技工业园**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B。
法定代表人:黄泰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凯,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威,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玛克餐饮设备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朱古石村朱古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51。
法定代表人:危纪申。
申请执行人裕富宝厨具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玛克餐饮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若干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17)粤03民初某号案件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龙城支行开设的44×××89银行账户款项若干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
截止至2019年7月2日,经申请执行人核算,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执行款共计若干元。
本院依法在上述保全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款项若干元,扣除执行费若干元,余款若干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019年8月26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前往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承诺书,称已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犯申请执行人ZL200610063198.3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和模具。
2019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承诺书予以确认,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7)粤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费若干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民初某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