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 赦 裁 定 书(2019)浙03刑更226号罪犯黄宗凯,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苍南县人,住浙江省苍南县。
现在浙江省苍南县司法局金乡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6)浙0327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宗凯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浙07刑更16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宗凯予以假释(已履行罚金4万元)。
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浙江省苍南县司法局经报请浙江省温州市司法局审核同意于2019年8月17日以(2019)温苍司赦字第37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黄宗凯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苍南县司法局提出,罪犯黄宗凯被裁定假释后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不具有五种禁止特赦情形,公某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类规定的情形,建议对罪犯黄宗凯予以特赦,解除社区矫正。
为证明上述事实,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了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7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刑更1662号刑事裁定书、假释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表、公某及公某情况说明等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为,浙江省苍南县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黄宗凯符合特赦条件,应对其尚未执行完毕的主刑予以赦免。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宗凯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