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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玉山县大唐纯歌自助歌吧、玉山县大唐纯歌自助歌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11民初221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玉山县大唐纯歌自助歌吧、玉山县大唐纯歌自助歌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玉山县大唐纯歌自助歌吧;玉山县大唐纯歌自助歌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民初221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情怀、程相慧,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山县大唐纯歌自助歌吧,住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金沙路******社会信用代码:×××M3X。

经营者:黄青。

被告:玉山县大唐纯歌自助歌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经济开发区金沙路******信用代码:×××J34。

法定代表人:王廷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玉山县大唐纯歌自助歌吧、玉山县大唐纯歌自助歌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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