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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景昌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1民初205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景昌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景昌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民初205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1。

法定代表人:郑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昌香,女,1979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梅,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开臣,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昌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奎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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