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皖13民初21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灵韵手机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7G0897。
经营者:赵海涛,男,汉族,1978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灵韵手机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后,经原告同意,依法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对纠纷进行诉前调解。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灵韵手机配件经营部参加了诉前调解。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犯发生的维权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灵韵手机配件经营部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宿州市埇桥区灵韵手机配件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并保证以后不再实施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宿州市埇桥区灵韵手机配件经营部支付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此款于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三天内履行完毕)到账后就此案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不再追究宿州市埇桥区灵韵手机配件经营部的责任。
三、调解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以下为打款账户信息:开户名:张学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62×××69。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