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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雪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0执287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雪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9-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胡雪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0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翔被执行人:胡雪梅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湘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雪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湘10知民初9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胡雪梅存款36164.75元[其中:1、支付赔偿款35000元和债务利息78.75元;

2、支付案件受理费650元;

3、执行费4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在其他单位数额相同的收入。

如银行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学审判员 彭湘华审判员 眭 勇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玮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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