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4060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琪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华加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多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余文松,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竞舟,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茜,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欧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多芬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15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拟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汤显婷人民陪审员 庞世伟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